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
第344號
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已經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。
總 理 朱镕基
二○○二年一月二十六日
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,保障人民生命、財產安全,保護環(huán)境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運輸、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,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、其他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
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,包括爆炸品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、易燃液體、易燃固體、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、有毒品和腐蝕品等。
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《危險貨物品名表》(GB12268);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《危險貨物品名表》的其他危險化學品,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、環(huán)境保護、衛(wèi)生、質檢、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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